
□ 本文發(fā)布于 2001-02-23 1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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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實施BOT的政策框架
國家計委外資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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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投資方式問世至今已有百年歷史。根據各國的法律和項目的自身特點,又出現(xiàn)了BT、BOOT等20多種演變方式。結合中國的實際設立的BOT政策框架。其主要內容是:BOT的定義、適用范圍、項目公司設立程序、招標投標、特許權協(xié)議、權力與義務、監(jiān)督與管理等。
“BOT投融資方式”在中國稱為“特許權投融資方式”。其定義是指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通過特許權協(xié)議,授予簽約方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承擔公共性基礎設施(基礎產業(yè))項目的投融資、建造、經營和維護;在協(xié)議規(guī)定的特許期限內,項目公司擁有投資建造設施的所有權(這個所有權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所有權)。允許向設施使用者收取適當費用,由此回收項目投融資、經營和維護成本并獲得合理的回報;特許期屆滿,項目公司將設施無償地移交給簽約方的政府部門。
BOT在中國的應用采取“漸進”的方式。先行試點的范圍:列入國家和省、直轄市、自治區(qū)地方政府中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內的火電站、水電站、高等級高速公路、橋梁、隧道,以及城市供排水、污水處理、電力、交通、城市供水等市政設施。通過試點總結經驗后再逐步擴大適用范圍。
BOT項目的設立程序一般由項目發(fā)起人負責編制項目建議書、招標文件,按規(guī)定的項目審批程序報國家計委審批。重大項目經國家計委初審后報國務院審批;由項目發(fā)起的政府機構負責組織或委托招標、投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活動,來選擇最終的外資合作人。由國家計委依法組織評標委員會,負責對投資者的資格預審和投標書的評定;中標者特許權協(xié)議、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標委員會的評審報告按程序報國家計委審批。重大項目經國家計委初審后報國務院審批;按與外商投資有關的企業(yè)法規(guī)定的程序設立項目公司,政府部門與項目公司正式簽定特許權協(xié)議,一旦簽定立即生效。
BOT在中國的運作采用公開的競爭性的招投標方式進行,一旦項目建議書得到批準,即進入到招投標程序。首先是資格預審:要對投標者的法人資格、資信情況、項目的產業(yè)能力(包括技術、組織、管理、投資、融資等能力)、以往的經驗和業(yè)績進行公開評審。其次是招標,BOT招標文件內容包括:投標者須知(含評標標準與程序);投標書內容的最終要求;項目的最低標準、規(guī)格與經濟技術參數的規(guī)范;特許權協(xié)議草本;政府部門提供的條件;評標和授標標準等。
投標者一般均為聯(lián)合體,投標者至少應提供的文件有:投標函;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總投資額、預期收費標準及調價方式;項目建設工期與進度安排;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文件。
評標與揭標由國家計委組織中央、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項目發(fā)起人以及熟悉項目的技術、經濟、法律專家參加,進行公開評標。選出最具有資格的投標者,對特許權協(xié)議進行確認性談判后進行公開揭標。國家計委的參與主要職責是保證評標的公平、公開、公正,并依法由公證機構進行監(jiān)督。
在BOT實施過程中還需注意特許權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它包括特許權協(xié)議簽約各方的法定名稱、住所;項目特許權內容、方式及期限;項目工程設計、建造施工、經營和維護的標準;項目的組織實施計劃與安排;項目成本計劃與收費方案;簽約雙方各自權利、義務與責任;項目轉讓、抵押、征收、中止條款;特許權屆滿,項目移交內容、標準及程序;罰責與仲裁。
在BOT實施過程中,項目公司自行承擔項目的融資、建造、運營和維護等商業(yè)性風險。對項目公司不能預測而帶來的風險采取以下承擔原則:由于國家政策、法律法規(guī)的變化致使項目公司受到實質性的影響,政府部門可以通過調整收費價格,延長特許期限或采取其他相應措施予以補償;自然不可抗力原則上由項目公司通過保險方式承擔;政治不可抗力,可通過協(xié)商加以解決。
在權力與義務方面,政府部門對項目公司的活動依法進行監(jiān)督、檢查和審計。如發(fā)現(xiàn)有不符合特許權協(xié)議的行為,有權要求采取修正措施,如拒不接受,有權進行處罰;出于項目融資的目的,項目公司可以通過抵押等方式轉移自己在特許權協(xié)議中合法擁有的權利與義務;現(xiàn)有的特許權項目已能滿足需要,簽約方的政府部門不再投資重復建設與之有過度競爭性的另一個項目;項目公司所組織的招投標活動、同等條件,優(yōu)先選擇國內的設備供應商、工程承包商等,以促進公平競爭;特許權項目的工程設計、建造施工、經營和維護人員要雇用本地勞務,并組織培訓;政府依法保證項目公司將其收益所得的人民幣中對外合法支付的部分按有關規(guī)定兌換成外匯。
在BOT政策框架中還規(guī)定了一些處罰條款,如:不履行規(guī)定的權利、義務的;不按持許權協(xié)議規(guī)定的標準施工建設及濫收費的;經營管理不善,設施服務低下的;對環(huán)境造成污染不予以改善的將由國家和地方政府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處罰。爭議解決方式和適用法律,采用國內法律和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guī);政府與項目公司因履行特許權協(xié)議發(fā)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沒有訂明仲裁條款的,也可提交法律程序解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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